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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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 无锡市吾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11民催23号 申请人: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张文。 申请人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518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吾新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7月25日、支付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温州通工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加嘉 人民陪审员肖锦秀 人民陪审员苏卓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毛瀚飞 书记员陈慧明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