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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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782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3元,依法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878元(原告已预交1149元,剩余的87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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