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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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其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为8919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18398.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该款项直接汇至当事人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5285.5元,由原告***、***、***负担458元,被告***负担48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71元。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