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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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 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09104.59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律师费144318元; 四、被告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王宋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17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721元由被告邓州市天园木业有限公司、邓州市久友面粉有限公司、***、***、***、王宋京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