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龙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富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市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70000元(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若被告南昌市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对被告南昌市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南昌市湾里区、20#楼101室(第1-3层)、24#楼101室(第1-3层)三套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湾里区字第××号、40××01号、40××13号)处置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00元,由原告***负担2405元,被告南昌市龙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795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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