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阳市鑫昊晟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3民初5450号

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鑫昊晟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1-11号2幢,注册号:***9。

负责人:徐红,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靳宝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露鸿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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