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前的透支本息22408.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返还借款本息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