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赔款人民币217746.66元及利息(利息以217746.6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险金赔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3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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