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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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7000元。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负担。人寿保险公司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5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内直接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