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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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中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北方诚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中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借款本金17979312.48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1日,以179899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16%计息;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1日,以17979327.3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16%计息,并加罚50%的罚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17979312.4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16%计息,并加罚50%的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即被告河南省中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考县产业聚集区航海路与惠民路交叉处的土地使用权(兰籍国用2011第02314号)及房屋产权(兰房字第××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北方诚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押物(兰籍国用2011第02314号土地使用权及兰房字第××号房屋产权)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58元,由被告河南省中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北方诚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