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洛阳舜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舜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万元贷款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18日,按月利率11.1‰计算,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5日,按月利率16.65‰计算利息);

二、被告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舜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51元,由被告洛阳舜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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