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352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