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荣县新桥镇永兴塑料厂差欠的废塑料渣处理费226439.20元;

二、驳回原告荣县新桥镇永兴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院判决义务时一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