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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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 简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0,072.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191.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负担776元。诉讼中鉴定费2,780元,由原告***负担1,280元(已品迭),由保险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