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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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 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被告金湖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金湖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承租的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的位于金湖县角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三、被告金湖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2019年8月31日前所欠租金23.4万元,及此后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的占用费(按5万元/月计算)。 四、驳回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金湖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