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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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德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885.54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2日),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15年物业费2378.9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6年物业费2378.9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物业费2127.8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