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尚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尚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03)。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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