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甘肃广川工程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