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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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 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闸北区火车站名品商厦协议书》、《观光电梯钢结构增加部分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施工的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XXX号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含基坑、外部装饰等)拆除,恢复原状; 三、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69,000元; 四、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9元,由原告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负担4,742元,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57元。司法鉴定费29,000元,由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