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爱牧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茂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2,550万元;

二、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以2,9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8月14日止,以2,9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9月18日止,以2,9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2,8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以2,8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以2,8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以2,7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以2,7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以2,7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以2,6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以2,6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以2,6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以2,5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50万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还款义务的,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0元,由原告富越汇通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20-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