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晶辉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智游自哉(上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悉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8民初13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悉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悉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悉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月红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6月4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周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悉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0万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对被告悉昆公司的付款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悉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案外人智游自哉(上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游自哉公司)19%的股份作价190万元转让给悉昆公司,悉昆公司应当于该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将该190万元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悉昆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被告悉昆公司为被告***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诸本院。

被告悉昆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和悉昆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智游自哉公司仅成立了2个月,没有任何出资和业务,双方对空头公司19%股权作价190万元进行转让,价格明显偏高,不符合常理;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是股东对股权架构设想的形式确认,双方此后还签订过一份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的《股权转让协议》,该份协议存放在智游自哉公司的内部文件中,目前智游自哉公司的股东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优公司)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23701号,安优公司已经胜诉取得相关财务账册、会计账簿等资料,被告也有权起诉智游自哉公司,应待被告取得内部材料后以证明后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存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后份协议为准。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智游自哉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股东***原有公司股权49%,转让给受让方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悉昆公司19%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王宏骐15%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悉昆公司认缴出资额190万元,出资比例19%”同日,智游自哉公司作出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为“章程第四章第五条原为:股东深圳晶辉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510万元;股东***出资额490万元。现将该条修改为,股东姚佳出资额330万元;股东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330万元;股东悉昆公司出资额190万元;股东王宏骐出资额150万元。”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智游自哉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原股东深圳晶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姚佳、悉昆公司、王宏骐。

另查明,被告悉昆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以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当庭出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上海悉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90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悉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月红

人民陪审员李霞芳

人民陪审员陆秋云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秋怡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