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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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车位款106,111元; 二、被告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嘉定区康年路XXX弄XXX号地下一层161号车位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将该车位交付给原告***、***。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