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998.5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8月7日,利息378.93元,罚息905.89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400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兴化市新区的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款,就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