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167.96元及利息21046.09元(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共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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