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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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陶都高球体育休闲有限公司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高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益诚咨询公司酬金663351.37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9元,由高球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益诚咨询公司垫付,高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益诚咨询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