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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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330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阜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国、被告***、被告中国人寿阜宁公司负责人王德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诚达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损失25907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6836元,向被告***支付9071元(已扣除诉讼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账户:48×××87,汇款时注明案号、原告姓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1961元,由被告***负担2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1750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礼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郑宙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