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1110号

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吉龙,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1日,住***。

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玉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琨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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