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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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02民初1110号 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吉龙,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1日,住***。 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昌市灵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玉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琨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