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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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胜利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阔共同偿还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罚息20400元,本息合计574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吴艳华、***共同偿还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14208.75元,本息合计34208.75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偿还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贷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罚息192585元,本息计562585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偿还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艳华名下贷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罚息192585元,本息计562585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偿还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贷款本金400000元贷款及利息178950元,本息计57895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上本金计1140000元、利息计564120元,本息合计1704120元; 四、***、吴艳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吴艳华、***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向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艳华、***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列第一至第四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五、驳回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2元,由***、张阔共同负担670元,由吴艳华、***共同负担399元,由***负担19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