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博弈中立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85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原告***负担2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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