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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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02×××80账户存款166965.97元、44×××-1账户存款401841.12元、36×××-1账户存款238455.43元、50×××-1账户存款38497.48元、44×××2-1账户存款1004240.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