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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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997500元,并以99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年24%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确认原告新疆保利银港投资有限公司对(2014)滨塘民初字第6088号、(2016)津02民终3657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执行所得款项的30%享有分配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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