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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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997500元,并以99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年24%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确认原告新疆保利银港投资有限公司对(2014)滨塘民初字第6088号、(2016)津02民终3657号民事判决案件中执行所得款项的30%享有分配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