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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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 汉寿县天天车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1652.94元,截止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55216.36元,违约金10218.43元,共计317087.73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透支款本金25165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