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 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租金损失25767.96元; 二、驳回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负担15元,由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