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市中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宝鸡三线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亨源中金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三线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85897.5元。 二、驳回原告宝鸡三线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宝鸡三线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490元,被告宝鸡市亨源中金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