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被告***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借款本金172688.31元,利息及罚息8808.16元,共计181496.47元;并就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者逾期罚息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四路*************商品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承担,其余1965元退还原告。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