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益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存款的冻结,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诉前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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