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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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航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营口凯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物损失、施救费、修箱损失总计187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