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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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58万元,利息1115.26元,逾期罚息(含复利)96612.9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自2020年3月1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xxx号车库(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xx号)及吉林市xxx号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