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即位于呼和浩特市××县交汇处,托一中东泓泽佳苑B1-4-502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付原告***、***违约金546.7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住房维修基金5372元并从2013年11月23日起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截止2019年8月1日为1503.9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