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9403元及截止2019年11月6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94176元,2019年11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下欠款项7294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对上述第二项款项中的人民币8562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6元,由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7683元,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承担12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