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终86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解除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二、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9403元及截止2019年11月6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94176元,2019年11月7日后的违约金,以下欠款项7294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终86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对上述第二项款项中的人民币8562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四、由上诉人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款项916270元中被上诉人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盘水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10271元,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预交19836元,六盘水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43元。由六盘水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978元,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43元,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负担12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