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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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等人经济损失5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等人经济损失953568.96元; 三、驳回原告***、***、***、***、***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6元,减半收取6978元,由被告***负担13081.40元,原告***、***、***、***、***等人负担87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