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381执保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成有,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公主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经网络平台查控,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执保25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