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34431元。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截止2018年11月21日产生的违约金353217.35元。 驳回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10元,减半收取20505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