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206)、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社XX社(账号:2706XXXXXXXXXXXXXXX17)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泰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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