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1573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鸽,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平,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锦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再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通公司”)、胡贵平与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官公司”)、胡锦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锦官公司名下位于5、6社共计70622.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双国用(2007)第×号),查封价值14737111元;查封贵通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11栋面积为2401.1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2间(权096×××):1层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2层1号、2层2号、2层3号、3层1号、3层2号、3层3号。经锦官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1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赖琼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解除对锦官公司名下位于5、6社共计70622.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双国用(2007)第×号)的查封。

一、解除对赖琼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查封。

二、解除对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11栋面积为2401.1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2间(权096×××):1层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2层1号、2层2号、2层3号、3层1号、3层2号、3层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磊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小琴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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