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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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1573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鸽,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平,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锦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再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通公司”)、胡贵平与四川锦官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官公司”)、胡锦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锦官公司名下位于5、6社共计70622.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双国用(2007)第×号),查封价值14737111元;查封贵通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11栋面积为2401.1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2间(权096×××):1层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2层1号、2层2号、2层3号、3层1号、3层2号、3层3号。经锦官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1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赖琼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解除对锦官公司名下位于5、6社共计70622.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双国用(2007)第×号)的查封。 一、解除对赖琼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查封。 二、解除对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11栋面积为2401.1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12间(权096×××):1层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2层1号、2层2号、2层3号、3层1号、3层2号、3层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磊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小琴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