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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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成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准,系被告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旭东 审判员林用政 审判员陈光彬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臻 书记员周雪萍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