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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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民市农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新民市农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7000元(陆万柒仟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息1分给付利息。 上款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