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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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杨家地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74830H。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5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K。 法定代表人:李成相,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698N。 负责人:李晓丹,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上诉人昆明贝宁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明云 审判员豆玮 审判员王中强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丽仙 书记员高丽华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