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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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民支行欠款46954.64元(本金29672.72元,利息4740.54元,违约金8042.1元,手续费4499.28元,计算到2019年4月27日,后期按合同约定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